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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券領取要點

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,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之人, 於98年4月3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,於1月18日起,可至各地發放所領消費券,每人3600元。

符合資格的國民在領取消費券時,必須準備印章、新式身份證(或戶口名簿)和領券通知書(駕照、健保卡或舊式身份證都不被券務人員接受),前往指定的領券處領取。

民眾如果無法親自到場,也可以利用通知單上的委託書,簽名或蓋章後,委託同一戶籍的其他成年人領取,其中未成年者的領取人必須由已成年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領取,免得白跑一趟。

第一波發放作業預計1月18日開始,在各地開放的消費券所領取,時間為早上8點到下午5點,
第2波則從2月7日到4月30日截止,改在各地郵局發放,逾期未領取者,不再發給;已經發給者,不管遺失、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,都不再補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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