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店家11/2前可至金融機構兌付消費券

為提振民間消費,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,馬英九總統已於去(2008)年12月上旬決議全國每位國民發放3600元消費券,財政部今 (6)日發佈「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」,以供收取消費券之店家,及受託兌付之金融機構據以辦理兌付作業的法源基礎。

財政部表示,營業人自消費券發放之第 2天,也就是今(2009)年1月19日起,至11月2日以前,可向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消費券款項。

至於消費券兌付據點,包括:臺灣銀行、土地銀行、合作金庫、第一銀行、華南銀行、彰化銀行、台灣企銀、兆豐銀行、永豐銀行、台新銀行、台北富邦銀行、中華郵政公司及全國農、漁會信用部等金融機構,都可以讓店家辦理兌付服務,也就是說,店家收到民眾的消費券後,可以到上述金融機構換成現金,兌付據點綿密,遍及全國各地,共計有4200餘個兌付據點。

為了避免一般老百姓拿消費券去變現,而不用以刺激消費,財政部也提醒,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,消費券背面需要據實載明銷售日期、營業人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負責人姓名,當然以上3項可以蓋「統一發票專用章」替代;同時也要填好存(匯)入金融機構帳號,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,再向上述金融機構申請領款。

而金融機構在進行兌付作業時,若發現偽造、變造、仿造消費券時,應截留這些「假消費券」,並將其送財政部國庫署,轉請警政機關偵辦。

假使店家持有破損的消費券前來申請兌領,除非(一)破損,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。(二)破損,但片片能吻合。(三)污損或燻焦,但號碼、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。此三種情形照全額兌付外,其餘不予兌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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